各市(州)卫计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川药采联办〔2016〕29号)的要求,中心已于2016年 12月31日24:00时起正式执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须网上采购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目录内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二、其他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仪器管路清洗液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故不纳入四川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范围。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