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是由四川省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服务、桥梁、纽带、维权、自律”为核心,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服务,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把四川建设成为医药强省。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第二综合党委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秘书长实行会长聘用制,一年一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 www.scyyh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建立行业信息渠道,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交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商务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论证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等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四)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革、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提论证以及实施中信息搜集、反馈并组织行业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新成果推广应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医药产业的发展。

(五)经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查工作,参与制定医药健康产业相关国家、省级标准制定,并组织药品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六)参与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机制,提高药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做好药、做放心药,维护社会稳定。

(七)研究并指导本行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内企业质量管理、诚信经营、技术进步、创新成果的评价认定工作。

(八)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组织同行评议,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促进诚信生产和经营。

(九)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发展企业文化;举办各种培训,提高会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了解掌握制药工艺新技术、质量管理新知识等,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贸、技术、设备交流活动与合作,组织产品的展示、展销,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建设,推进市场开拓;促进产业的外向发展。

(十一)开展全民健康事业,加强与慈善等机构的联系,立足本省,积极为老、边、少及贫困县地区特别是三州少数民族地区服务,增强企业大局意识。

(十二)编辑出版“四川医药”内部资料,介绍国内外医药行业的先进理论、科学技术、管理经验、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办好本协会主办的“四川医药行业网”,使之成为四川医药行业的权威宣传媒体。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承担政府及其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的团体(不受所有制限制)、医药健康产业相关联企业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在医药科研、管理等方面有建树、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可聘任为名誉会员并享受会员同等权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会员登记表

(三)按规定如年缴纳会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优先享用医药行业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笫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入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成绩显著;

(二)具有一定实力,在行业或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以及相关科研、行业组织、管理部门;

(三)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不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共同推动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有较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为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一年一聘。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执行会长,并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长工作制。联席会长工作制,在协会下开展工作,协会会长为召集人,其职责:联席会长工作制是协会最重要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负责本协会研究工作、议事决策、组织交流、统一思想、协调建议。涉及本协会的重大事项、重点问题、交叉问题,都应提交联席会长会议讨论,形成决议用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18-现在  蜀ICP备2023004955号  
关于协会 | 联系我们 | 协会党建

关注公众号

天府医药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