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居民家庭过期药品重新流入社会和随生活垃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近日,省食药监局制定《甘肃省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实施方案》,就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全省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将实现规范化回收。
一是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过期药品回收制度,选择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等,设立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回收定点单位要省市县乡全覆盖,每个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定点回收单位;对回收的药品实行“三有”管理,即有专人负责,有管理措施,有安全措施。
二是做到“三统一”,加强回收工作日常管理。统一登记,定点单位对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回收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批号、数量及送达人;统一收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收集并填写《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交接单》;统一销毁,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适时将收集的过期药品统一实施无害化销毁,防止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是充分利用辖区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及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实施广泛宣传,以“安全用药月”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帮助群众充分了解过期药品的毒副作用和随意丢弃过期药品的危害性,掌握正确使用和合理储存药品的方法,积极主动参与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定点单位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指导群众合理用药,理性消费。
四是回收的过期药品不得再销售使用。对检查发现将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再次销售使用的,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对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要及时调整。(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